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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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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