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平台上掀起一股“大学生免费遛狗”潮,大学生“以证换狗”等词条热度在网络上居高不下,也引起众多网友热议。
大学生“以证换狗”是指大学生用自己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做抵押,和狗主人做交换,帮没有时间遛狗的狗主人免费遛狗。大学生既能免费撸到可爱小狗,狗主人也不用自己亲自费力遛狗,狗狗也有足够的时间到户外玩耍消耗精力,有网友认为这是三全其美的好事。但也有网友提出其背后的隐患,例如如果在此过程中宠物狗出现意外或误食,遛狗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自己的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有隐私泄露的风险?
大学生免费帮忙遛狗风靡一时
(资料图)
有宠物狗的“遛弯”档期
已经排到一周以后
近日,大学生“以证换狗”在社交平台上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在河北上大一的郭同学也在社交平台上约来了一只小狗遛,是一只非常漂亮的柯基犬。郭同学介绍自己本来就是爱狗人士,家里也养了一只小狗,但是因为在外地上学没办法见到自家的小狗,才想到这个方式,“我身边的朋友也都是很有爱心喜欢小狗的人,最近大学生遛狗很火,所以成功几率很大,我会约着朋友一起帮忙遛。”
郭同学表示在遛狗过程中也会顾虑安全问题,“首先是我们本人的安全,对于陌生人还是比较警惕的,其次就是狗狗的性格,亲不亲人,能不能适应陌生人,也会跟狗主人提前沟通了解,见面后会先观察观察,综合考虑后才会开始帮忙遛狗。”
借来这只小柯基后,郭同学和朋友一起遛了两个多小时,既满足了自己的“狗瘾”,也让主人很满意,“他们说狗狗回家后都累趴了。”郭同学表示在帮别人遛狗时也会尽好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随身带好纸巾和塑料袋,以便于随时收拾好狗狗的粪便,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适。“如果以后有机会的话,还是可以继续尝试这样帮别人遛狗的。”
来自河北的王女士也跟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家狗狗的求遛视频。王女士饲养了一只哈士奇,今年四岁了,精力很是旺盛,由于自己平时工作比较忙,只能每天晚上下班后出门遛它半个小时,释放不了它的精力。
“当时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吧,没想到真的有很多人给我发私信,现在一天可以收到几十条私信想帮忙遛狗的。”王女士说。
据王女士提供的截图显示,狗狗的“遛弯”档期已经排到一周以后,从14日至今已经有10人左右帮王女士遛过狗,这其中除了大学生也有爱狗但自己无法养狗的女生。
王女士表示其对遛狗人的要求最好是女生,如果是男生可以有女朋友陪同,只要爱狗就可以了。“因为我的狗狗已经4岁了,性格很稳定,出门不会暴冲,很乖,所以遛起来不是很费劲。”
由于近日来,“大学生免费遛狗”热度很高,所以这两天王女士都是全程陪伴,保证宠物狗的安全。“大学生一般可以遛它两到三个小时,狗子很开心,我也很开心。”
长沙的李女士在网络上看到很多人发布狗狗的“求遛”视频,也心血来潮,想过一把“狗瘾”。李女士家里已经养了两只猫咪,再养狗对自己来说负担有些重,但出于对小动物的热爱,看到别人家的小狗出来“遛弯”很是眼馋。
她在社交平台上私信了一名“求遛”的宠主,双方很愉快地达成合作,对方的狗狗是一只温顺的萨摩耶,李女士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换来和狗狗愉快的一个下午,不仅是给狗狗一个可以尽情奔跑的下午,对于她来说更是一种治愈。
“以证换狗”几大焦点问题
律师解读
“以证换狗”让网友们比较关心的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一、若出现宠物狗受伤、中毒、咬伤他人或损坏物品等,遛狗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研认为,大学生免费帮忙遛狗,在法律上来讲是一种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在遛狗过程中,遛狗人承担了帮工人以及管理人这样的角色,如果帮工人在这个过程中有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那宠物狗出现了意外或攻击了路人,帮工人和饲养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帮工人承担的责任较小。若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逗狗或伤害狗从而导致被狗伤害,有相关证据证明,那么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如果此过程中宠物狗伤害了遛狗人,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遛狗过程中宠物狗咬伤了遛狗人,或者一些大型犬存在一些暴冲行为,将遛狗人拖倒致受伤,那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刘研表示,遛狗人首先属于帮工行为,是免费提供劳动和帮助的,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动物饲养人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同时也要看管理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例如管理人自己没有拉住,或存在故意伤害狗让狗不舒服从而导致管理人受伤,那么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可以减轻部分责任。
三、双方在进行遛狗前是否需要达成协议?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刘研表示:“如果是短期的帮忙遛狗,比如只是帮宠主看一天狗或遛几个小时,这个以口头形式成立这种法律关系,我觉得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长期的,比如说狗主要去哪里旅游了?把狗狗交给别人来进行管理,那么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双方可以订立一个书面的合同。”
在书面的合同中,帮工人有权利要求饲养人提供宠物所需要的必需品,如果说发生某种事故的话,作为饲养人要承担一个赔偿责任。这些内容可以在合同当中明确清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是否需要警惕隐私泄露风险?
大学生在帮忙遛狗的过程中,很多大学生为获取宠主的信任会提供自己的学生证以及身份证,许多网友认为这样会不会导致隐私泄露,有一定安全风险。
对此,刘研认为,法律关系成立的双方。一方如果掌握了另一方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那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和民法典当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宠主有义务对对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权利将相关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或者是传播给任何的未经同意的第三方。
但若在这过程中出现意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那么动物饲养人有义务提供管理人的身份信息。但这是基于一种法律的授权才能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且是向公权力公开,不代表可以对外公开。如果宠主在没有经过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泄露了对方隐私,那遛狗人也是可以向宠主来追究责任的。
最后刘研表示,遛狗本身是一个助人为乐的行为,只要双方自愿,符合相应的这种饲养管理的条件,那么进行这种帮工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法律并没有禁止。但同时也要提醒饲养人,在狗交给这种无偿管理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话,那么首先要判断这个管理人有没有进行管理的能力,“比如他的身体素质啊,养狗的经验啊,各方面具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同时对这个管理人的动机也要做一个考察。因为有可能他把狗带走后遛不好,或者说可能出现虐待动物的情况。作为这个饲养人的话,他自己要做一个风险的判断。”
而作为管理人来讲的话,在帮别人遛狗的时候,对这个宠物狗进行交接的时候,一定要对它进行一个判断,你有没有能力来遛这只狗。再一个对狗本身的身体状况也要有一个判断,可以要求宠主提供养犬证,以及疫苗证明,作为管理人要避免自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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