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 内容页

法院审理离婚案对有未成年子女夫妻应提供指导 今日视点-环球热点

时间:2023-06-07 14:01:26 来源:法治日报


(相关资料图)

法治日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张晨 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向社会公开发布。

《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要求和方式,以及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多发、高发案件,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方面,《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下一步,人民法院、妇联将准确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世界金属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豫ICP备2021032478号-36   联系邮箱:897 18 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