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 灭绝种族罪是指剥夺人种的生存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因此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种族灭绝(英语:genocide)是指人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对一个或一些人种、民族、宗教或国民团体进行全体性或局部性的屠杀。但法律学者对于种族灭绝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争议。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2、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3、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4、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5、 (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6、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7、 (d)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8、 (e)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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